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饶宇飞
留言日期:
2025-08-15
主题:
《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咨询
内容:
2025年08月13日收到企业人才房管理人员关于《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提示说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入住员工在本市拥有住房的,需要三个月内要求员工腾退,入住职工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延期腾退住房,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四个月,腾退期间的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 想请问一下, 1、在收到这个通知时候,小孩已经被居住企业人才租赁小区配套学校录取或已经入学的,是否可以延住至学期结束? 2、购买的人才房交付后需要进行装修的是否可以酌情延长腾退时间,如4+1或4+2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25-08-20
答复时间:
2025-08-20
答复单位:
区住房和建设局
答复内容:
尊敬的网民朋友,您好!关于您反映的保租房腾退问题收悉。具体情况如下:根据《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入住职工的住房、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办理信息变更。第二十九条,职工本人、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因购买、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可以向区住房建设局申请延期腾退住房,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四个月,腾退期间的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 感谢您的宝贵意见,如后续有政策调整变化,我局将积极落实执行。感谢您对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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