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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有哪些禁止事项?

日期:2024年 10月 31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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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

  (二)将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房屋内部防火分隔,影响消防安全和疏散要求;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共有物业;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擅自建设、接驳排水系统;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前款所列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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