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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入小区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管理的维修资金应如何公示?

日期:2024年 11月 28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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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户单位应当定期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业主共有资金账目,并按季度公示,包括(一)业主共有资金缴存及结余情况;(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三)业主拖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四)其他有关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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