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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年 09月 30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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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扣押劳动者身份证、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退还相关证件、财务,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