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合法经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主营业务不包含培训、评价或咨询等业务;
(二)本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市参保的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
(三)具备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 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10个工位;
(四)建有完整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机制;
(五)具有技能等级与岗位(职位)、薪资相挂钩的规章制度;
(六)配备专职从事评价工作的管理人员,具有与评价职业相适应的专家、考评人员、质量监督人员,每个职业(工种)不少于3名考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