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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 12月 31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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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深圳市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23〕12号),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补贴期满后,除该就业困难人员初次享受政策之日距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不得再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