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首页 > 政务服务 > 就业服务 > 常见问题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需要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在哪些岗位可以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有年报制度?

日期:2026年 07月 22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字号:

  问:劳务派遣单位是否需要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问:用工单位在哪些岗位可以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有年报制度?

  答: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分享到:
foo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