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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年 10月 17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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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1年4月1日起,申请人在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当日,下同)取得香港居民身份证时未满14周岁(含生日当天,下同),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11年4月1日仍定居香港,可以申请前往香港定居于父母团聚。具体条件为:申请人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持有首次发证日期为2001年11月1日以前的香港居民身份证,且以首次发证当日计算,申请人未满14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