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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民办中小学、非学历非技能教育培训机构和校外午托章程示范文本

日期:2016年 03月 24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文体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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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以上说明在正式章程中须删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载明: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光明新区社会建设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属直接登记的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路××号××大厦××房,填写详细地址。〕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           元;出资者:           ,金额:人民币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二)                         

  (三)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为3-25人,一般为单数,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至少要5人以上);理事任期3年或4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明确其中之一,下同〕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明确具体人数〕。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人员少于3人的写:本单位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选择其一。〕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如属于教育培训机构,其办学许可证中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本条改为: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把“核准”改为“备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XXXX年X月X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把“核准”改为“备案”〕。

  〔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举办者签字或举办单位盖章:

  理事会成员签名:

  备注:1.章程一式三份;

  2.如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业务主管单位盖骑缝章;如属于直接登记的,业务主管单位填写为“深圳市光明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则无需盖骑缝章;

  3.章程范本中〔 〕内的说明性文字,在报送时请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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