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光明区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办园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7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教督函〔2017〕51号)等文件要求,2019年秋季学期光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继续开展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经专家组评估验收,同意公明宏发上域幼儿园等30所幼儿园通过办园行为督导评估。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现将公明宏发上域幼儿园等30所幼儿园已通过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的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0年4月1日-3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用真实身份致电或致函光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并留下联系电话,单位来件请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光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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