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活动备案的单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二)创新创业活动的举办地原则上应在光明区;
(三)申请人不存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四)创新创业活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备第1项条件的活动优先通过备案:
1.以区级及以上政府名义举办,或以市级以上科技、产业、招商等主管部门名义举办的活动;
2.活动人数不少于100人,其中在全市具有较高行业地位的嘉宾不少于活动总人数的10%,对创新创业具有引领支撑作用,有助于创业项目及企业对接资本、人才、技术、市场等资源;
(五)创新创业赛事活动须征集不少于50个参赛项目;
(六)创新创业活动方案合理可行,对激发社会主体创新创业活力,营造光明区创新创业氛围具有显著促进作用;
(七)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各项活动经费需根据资助标准统筹安排、合理预算;对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资助;活动实际发生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不得用于购买文具用品、礼品、纪念品、地方土特产等,不得聘请名人名主持等;活动须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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