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一)依法依规在光明区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并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申请资助时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五)申报主体需对应满足下列条件:
1.申报项目对应的产品取得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的时间,应在2023年4月6日及以后,至2025年6月30日。
2.所申报产品需为本次指南所明确列出的扶持方向,注册证等证明材料需为在光明区首次取得,不含区外迁入的情况。
3.申报主体若有多个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项目获批,可将其合并为一个项目包进行申报。
4.申报项目所对应的产品具有创新性,应当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且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显著性改进、具有较好的临床应用价值等。
5.申报项目所对应的产品应已实现产业化,并自主实施产业化项目,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生产地址须在光明区。
6.费用计算期起始日最早可追溯至取得证明材料之日前3年。计算期截止日为取得证明材料之日。在费用计算期内发生的支出,若有尾款在计算期截止日之后支付,最晚应不超过截止日之后90日。
7.项目资助金额按照品种独立核定(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等进行核定),同一个企业同类产品仅支持一次,不支持增加适用范围、调整规格、产品非重大创新性迭代等情况。
8.申报主体在“深圳财企通”注册登记(登记链接:https://cqt.szfb.sz.gov.cn/,使用帮助:https://cqt.szfb.sz.gov.cn/#/help/gu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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