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区级孵化器,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区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孵化器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且运营时间满1年。
(二)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三)运营团队不少于5人,其中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运营团队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签约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6家。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0%。
(五)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10%或在孵企业中持有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
(六)上年度不低于1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不少于20%。
(七)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0%。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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