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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残疾标准

日期:2024年 10月 31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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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精神残疾的定义

  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

  (3)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

  (4)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

  (5)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

  (6)其他精神障碍。

  2.精神残疾的分级

  对于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应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残疾的等级:

  (1)重度(一级):五项评分中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为2分。

  (2)中度(二级):五项评分中有一项或两项评为2分。

  (3)轻度(三级):五项评分中有两项或多于两项评为1分。

  列表如下:

  社会功能评定项目

  正常或有轻度异常

  确有功能缺陷

  严重功能缺陷

  个人生活自理能力

  0分

  1分

  2分

  家庭生活职能表现

  0分

  1分

  2分

  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

  0分

  1分

  2分

  职业劳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社交活动能力

  0分

  1分

  2分

  《注》:无精神残疾:五项总分为0或1分。

  摘自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文件〔1995〕残联组联字第61号《关于统一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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