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视力残疾的定义
视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他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 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
视力残疾包括:盲及低视力两类。
2.视力残疾的分级
盲:
一级盲: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
二级盲: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2,而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
低视力:
一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05,而低于0.1。
二级低视力:最佳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0.1,而低于0.3。
列表如下:
《注》:
1.盲或低视力均指双眼而言,若双眼视力不同,则以视力较好的一眼为准。
2.如仅有一眼为盲或低视力,而另一眼的视力达到或优于0.3,则不属于视力残疾范围。
3.最佳矫正视力是指以适当镜片矫正所能达到的最好视力,或以针孔镜所测得的视力。
4.视野<5度或<10度者,不论其视力如何均属于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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