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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残疾标准

日期:2024年 11月 01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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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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