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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 11月 01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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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听力残疾的定义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听力残疾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但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两类。
2.听力残疾的分级
列表如下:
级别
平均听力损失(dBspL)
言语识别率(%)
一级
>90(好耳)
<15
二级
71-90(好耳)
15-30
三级
61-70(好耳)
31-60
四级
51-60(好耳)
61-70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听力丧失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