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首页 > 政务服务 > 社会保障 > 残疾人服务 > 残疾评定标准

言语残疾标准

日期:2024年 10月 31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民政局

字号:

  1.言语残疾的定义

  言语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活动。

  言语残疾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往两类。

  2.言语残疾的分级

  一级指只能简单发音而言语能力完全丧失者;二级指具有一定的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10%3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一级,但不能通过二级测试水平;三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31%5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二级,但不能通过三级测试水平;四级指具有发音能力,语音清晰度在51%70%,言语能力等级测试可通过三级,但不能通过四级测试水平。

  列表如下:

  级别

  语音清晰度(%)

  言语表达能力

  一级

  <10%

  未达到一级测试水平

  二级

  10%—30%

  未达到二级测试水平

  三级

  31%—50%

  未达到三级测试水平

  四级

  51%—70%

  未达到四级测试水平

  《注》:

  本标准适用于3岁以上儿童或成人,明确病因,经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分享到:
foo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