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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就懂:光明区儿童福利保障(民政)工作指引

日期:2024年 10月 15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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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


(一)什么是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

为因家庭原因、自身残疾、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而无法得到充分抚养和照顾的未成年人提供的一种经济补助,旨在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对象有哪些?

具有本区户籍、满18周岁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儿童:

1.孤儿,即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3.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中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

4.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中父母一方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

(三)如何申请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

1.申请:困境儿童本人可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或由其监护人以困境儿童的名义提出申请。

2.审核(15个工作日):户籍地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并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儿童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

3.审批(15个工作日):户籍地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及查验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并及时将确认结果反馈街道办事处。

4.办结:对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自确认之日的次月起发放补贴;户籍地区民政部门确认不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四)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困境儿童父母双方户口本及身份证;

2.监护人资格有关文件(如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书或居民委员会书面有关材料等);

3.困境儿童父母死亡的,提供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亡证》),或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困境儿童自身或其父母重病的,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病病种诊断书;

5.困境儿童父母服刑、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决定)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羁押、拘留、《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材料;

6.困境儿童父母失联的,提供《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或《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7.困境儿童父母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提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材料;

8.困境儿童父母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提供依法遣送(驱逐)出境的材料;

9.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提供学生证等材料;

10.户主及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在同一街道办事处的,还应提交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材料;

11.困境儿童本人或监护人银行卡复印件。

(五)非户籍能不能申请?

符合条件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申请受理可“跨省通办”,可向全国范围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由受理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推送至申请人户籍地民政部门初审、审核、反馈、核发。

(六)是否需要公示?

不需要,为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申请和发放不设置公示环节。

(七)补贴标准是多少?

对不同类别的困境儿童,分别按以下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1.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目前深圳市最低养育标准为2560元/人/月)

2.对低保家庭中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按照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70%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对低保边缘家庭中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按照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50%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3.对低保家庭中父母一方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按照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60%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父母一方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按照我市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40%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

困境儿童同时符合上述补贴类型情况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项生活补贴待遇。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扶助金、养育扶助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未达到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差额部分由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列支;其他困境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八)什么情况会终止补贴?

在补贴发放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符合发放条件:

1.死亡的;

2.重病治愈的;

3.依法被收养的;

4.已满18周岁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或已从全日制学校毕业的;

5.查找到失踪、失联父母的;

6.父母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强制措施期满3个月的;

7.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

8.被认定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的困境儿童,其家庭经济状况不再符合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有关规定标准的;

9.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补贴的情形。

(九)困境儿童已成年但还在上学的,能不能继续享受补贴?

困境儿童年满18周岁仍在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含特殊教育学校高中段)、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不含研究生)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

(十)相关名词解释

重残是指一、二级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

重病是指我市门诊大病及患有《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规定的重度疾病。

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

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

失踪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

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遣送(驱逐)出境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十一)办理地址、咨询方式

光明区民政局:光明区光明街道光明大街408号;27434820

光明街道公共服务办:光明区光明街道光翠路8号;29099102

公明街道公共服务办:光明区公明街道集美路9号303办公室;27155306

新湖街道公共服务办:光明区新湖街道圳园路268号;88212498

凤凰街道公共服务办:光明区凤凰街道甲子塘社区大岗路3号;23193979

玉塘街道公共服务办:光明区玉塘街道汇东晟工业园5栋921;27162093

马田街道公共服务办: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薯田埔社区雪仙丽科技园一栋303;86902413


二、临时监护


(一)什么是临时监护?

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儿童权益时,依法由民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儿童采取的临时性监护措施。

(二)哪些属于临时监护对象?

临时监护对象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

1.未成年流浪乞讨或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2.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3.监护人因自身客观原因或者因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

4.监护人拒绝或者怠慢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

5.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

6.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

7.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什么是监护侵害?

是指儿童遭受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受监护人教唆、利用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受监护人胁迫、诱骗、利用而实施乞讨行为,以及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而导致儿童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

(四)什么是强制报告?

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托育机构、社区居委会、基层党组织、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五)临时监护对象如何认定?


        (六)临时监护的工作流程?


  (七)临时监护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1.临时监护期间,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或者已依法重新确定其他监护人的,临时监护职责终止。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治愈出院、结束隔离等原因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应当在提供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相关健康医学证明等材料的前提下,及时接回未成年人,终止临时监护。

3.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失散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认领的,能够确认监护关系且适龄未成年人能够辨认的,可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因未成年人年幼无法辨认父母或者监护人的,应当通过采集DNA鉴定方式予以确定。

4.临时监护期间,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要求照料未成年人的,经公安部门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确认其身份后,履行临时监护职责的居(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交由其照料。

5.履行临时监护职责的居(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委托亲友等其他人临时照料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并书面告知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撤销监护人资格。

(八)不属于临时监护对象的,哪些情形需转介?

1.未成年人有自杀、自残倾向的;

2.未成年人家庭基本生活存在无法克服的困难需要临时救助的;

3.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但未成年人未目睹暴力过程或未遭受到伤害的;

4.监护人存在药物滥用、酒精成瘾、精神疾病等情况,但未成年人未遭受监护侵害的;

5.监护人因非监护侵害原因被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未成年人临时在亲属、朋友家中安置的;

6.实施侵害行为的不是监护人的。

(九)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如何进行救助保护?

对于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由发现地民政部门依法临时监护,同时适用《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救助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十)办理地址、咨询方式

光明区民政局:光明区光明街道光明大街408号;27434820

光明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红花山61号;4008696465

深圳市未成年人保护热线:12345-6


三、收养登记


(一)什么是收养登记?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领养他人子女者为收养人,即养父母;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父母、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福利机构称送养人;被他人收养者为被收养人

(二)收养登记要符合哪些条件?

1.哪些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哪些个人、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要符合哪些要求?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三代以内近亲属收养可以不受收养异性子女年龄相差在40周岁以上的条件限制)。

三代以内近亲属收养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限制。

(三)收养登记申请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收养人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2.送养人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提供复印件,现场核查原件);

(2)计生部门计生证明(改为婚育情况证明);

(3)同意送养协议书;

(4)被收养人出生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提供复印件,现场核查原件)。

(5)送养人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三个月以内的)。

3.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方还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4.监护人作为送养方还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5.生父母作为送养方还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生父母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对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声明,登记机关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6.几岁的被收养人需征得其意见?

被收养人8岁以上需征得其同意。

(四)收养登记在哪里办理?

1.收养深圳福利机构的孩子到哪里办理手续?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区民政局)办理登记。

2.收养非深圳户籍的孩子到哪里办理手续?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因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到哪里办理手续?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及继子女到哪里办理手续?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5.区级民政部门能不能办理港澳台公民的收养登记?

不能,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五)收养评估哪些内容?

主要评估收养动机、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意见、抚育计划、邻里关系、社区环境、与被收养人融合情况等(收养能力评估和融合评估必须合格才可以办理收养)。

(六)解除收养登记的注意事项?

1.解除收养的情形有哪些?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8周岁以上的,应当征求其本人同意。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解除收养后须知?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七)办理地址、咨询方式

光明区民政局:光明区光明街道光明大街408号;2743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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