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类别 | 补贴标准 | 基本生活补贴标准(元/月/人) | 备注 |
1 | 集中养育孤儿 | 统一调整为2454元/人/月 | 2540元 |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
2 | 散居孤儿 | 2540元 |
3 | 集中养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按照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 2540元 |
4 | 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5 | 低保家庭的重残儿童、重病儿童 | 按照深圳市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70% | 1778元 |
6 | 低保边缘家庭的重残儿童、重病儿童 | 按照深圳市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50% | 1270元 |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
7 | 低保家庭的父母一方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 | 按照深圳市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60% | 1524元 |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
8 | 低保边缘家庭的父母一方重残或患重大疾病的儿童 | 按照深圳市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40% | 1016元 | 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
说明:1.困境儿童如同时符合上述补贴类型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项生活补贴待遇。
2.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困境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
3.已全额领取困境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
4.已全额领取困境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