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8号)等文件规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前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含原省级登记许可的)有效期满自动作废,需到该机构所在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有效期满前,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含原省级登记许可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交回设立许可证,设立许可证自交回之日起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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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 08月 27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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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8号)等文件规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前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含原省级登记许可的)有效期满自动作废,需到该机构所在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有效期满前,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养老机构(含原省级登记许可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市或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交回设立许可证,设立许可证自交回之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