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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年 04月 26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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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深光规[2016]1号)第四条规定:“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时在光明新区辖区已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且申请前已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超过一年的以下困难人员:1. 非深圳户籍但持光明新区居住证的困难居民;2. 深圳户籍但非新区户籍的困难人员。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突发意外或刑事、民事案件受害,造成生活困难,医疗自费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可申请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