蔺宝忠(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3********0533):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存在在取得的执业资质以内超出儿科专业、全科医学专业的专业范围,在《诊所备案凭证》核准开展的诊疗科目为全科医疗科、儿科、中医科的深圳帝尔康诊所分别于2025年6月7日至7月15日期间为患者李*、7月6日至7月16日期间为患者朱*品、7月6日为患者朱*瑜进行“三氧自体血疗法”以治疗疾病的行为,该行为同时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及《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你的违法行为应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进行处罚,按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3裁量情形从轻的规定,你违法行为发生前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且未有证据证明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且你超出的专业范围与你取得的专业不相近,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情形。现参照《深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23,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卫医技罚告〔2025〕09-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仁安路2号公共卫生服务中心16楼医疗卫生监督二部16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五条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需陈述、申辩,请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单位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仁安路2号公共卫生服务中心16楼医疗卫生监督二部1616室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和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需听证,请于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单位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仁安路2号公共卫生服务中心16楼医疗卫生监督二部1616室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仁安路2号公共卫生服务中心16楼医疗卫生监督二部1616室
联系人:许先生,刘先生
联系电话:0755-81738914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卫生健康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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