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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深圳市户籍有非婚生育事实的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的程序?

日期:2012年 10月 28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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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持下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工作站填写“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将材料及登记表交工作站。办事人员核实后留复印件退原件并受理申请,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1.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2.全家户口本;
    3.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4.领证人小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5.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不同材料: 
    (1)政策内生育二孩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准生证)或再生育证明材料;
    (2)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证明;
    (3)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深圳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男方户籍在本市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1年内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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