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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4年 04月 28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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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因此,公司收到的借款利息应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