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动交流 > 就业服务
日期:2022年 10月 30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字号:大中小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 1 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 ÷365天)× 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