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见习单位的条件。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注册登记两年以上、职工人数15人以上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职工人数30人以上各类企业。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5%;各类企业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10%。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取整数。
3.见习岗位需为非临时性、具有一定知识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的通用性的职业(工种)。
(二)见习单位的职责。
1.制定并实施见习工作计划。
2.落实必要的见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见习工作环境。
3.见习单位应当选派业务骨干按照不超过1:3的比例为见习人员配备见习指导员。
4.见习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见习人员发放就业见习补贴和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5.配备上岗所需的设施、设备,对见习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技能培训和日常管理,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
6.见习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