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依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因此,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后半年内重新录用,员工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意味着员工的年休假待遇、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待遇等与新员工有所区别。
日期:2019年 02月 21日 信息来源: 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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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在六个月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因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依前款规定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应当扣除已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因此,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后半年内重新录用,员工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意味着员工的年休假待遇、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待遇等与新员工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