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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商事登记业务,提交的材料有外文,是否需要翻译?翻译的要求是什么?

日期:2026年 06月 08日    信息来源: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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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材料规范要求,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翻译单位应当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注明“翻译准确 ”字样,并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翻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翻译单位由申请人选取,登记机关不做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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