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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年 03月 12日 信息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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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为简化商事主体设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商事主体的设立时,无需提交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成员的任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