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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手续?

日期:2021年 01月 04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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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依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相关手续、流程如下:

  1、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并提交有关材料。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此外,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以及3级、4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等特殊人员,可以由本人或者监护人代为单独提出申请。

  2、受委托查询核对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委托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

  3、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和核对报告。

  申请人对核对报告有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出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30日内不重复出具复核报告。对同一家庭多次出具的报告,以最近一次报告结果为准。

  4、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工作。调查完毕应当出具评估材料,由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

  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委托申请人家庭成员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核实。受委托的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将评估材料送交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

  5、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出具或者收到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结果在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进行公示,有条件的还应当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公示,公示期为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民主评议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居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和居民代表等组成。

  6、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民主评议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确定保障金额,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批准决定,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区民政部门应当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的信息,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大厅、网络平台等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保障金额等,但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

  公布后有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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