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托育机构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1)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构名称宜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业务范围应包含“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2)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机构名称宜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业务范围应包含“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3)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取得《营业执照》,机构名称宜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经营范围中“一般经营项目”应包含“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4)利用自有资金和场所为职工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单位,可提供举办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机构名称宜为“举办单位名称+托育园”。
2.托育机构场地证明。
3.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4.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1)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
(2)托育机构房屋平面布局图(应按照比例,标识托育机构所使用房屋,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3)专(兼)职保健员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件;
(4)室内环境中甲醛、苯及苯系物含量符合现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
(5)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的相关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1个月;
(6)本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相关材料。
5.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相关材料。
6.提供餐饮服务的,应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的托育机构,应提交双方签订的委托供餐协议书、供餐单位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家庭托育点
1.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2.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3.照护人员身份证、健康合格证、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材料、婴幼儿照护相关学历证书或技能等级(培训)证书;
4.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或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有关材料(自建房);
5.住宅所在本栋建筑物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一致同意的证明材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社区托育服务点
1.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的,提供委托服务协议、第三方机构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托育服务机构备案书或备案文件;
2.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相关材料;
3.评价为“合格”的《社区托育服务点消防安全基本要求自评表(试行)》及《社区托育服务点卫生自评表(试行)》;
4.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5.提供餐饮服务的,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的,应提交双方签订的委托供餐协议书、供餐单位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