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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在治理前,能否用于出租或者生产经营活动?

日期:2022年 09月 29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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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危险房屋在治理、解危前,不得用于出租或者生产经营活动。

  危险房屋治理、解危期间,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设置围栏和警示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他人进入或者靠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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