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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年 05月 30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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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