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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房产发生转让,可以要求返还业主名下房产的维修资金余额吗?

日期:2024年 06月 28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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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业主转让物业并办理转移登记的,其名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物业一并转让,业主无权要求返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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