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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 09月 26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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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首期维修金由建设单位按照物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在办理该物业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前一次性划入市管理机构设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