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下列信息予以公示: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监控、人民防空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以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五)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相关政策法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