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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租赁住房常见政策问答

日期:2026年 07月 31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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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保障性租赁住房定义?

  答: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发挥市场作用,以小户型为主,限定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租赁的住房。

  2.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有什么不同?

  答:两者在核心定位、申请条件、租金价格、申请机制等方面有一定差异,其中保障性租赁住房不限户籍(部分项目有户籍限制,按户籍划分优先队列)、无收入限制、租金为市场价六折(社会配租保租房不超过市场价九折),中小户型为主。申请人正在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不得同时承租两类保障性住房。

  3.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有什么不同?

  答: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运营管理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租赁活动,通过信息平台完成租赁合同备案或者信息申报,核查承租人是否符合承租条件,由主管部门进行抽查。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批次受理、批次配租的方式,面向个人配租或者面向单位定向配租。两者在租金标准、申请条件、房源、申请方式等方面有一定差异。

  4.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是多少?

  答:(一)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确定。市场参考租金价格由法定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开展评估,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单套住房的具体租金和销售价格的确定,还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修正确定。

  (二)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九十。

  5.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配租面积标准如何确定?

  答: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七十平方米的套(间)为主,并综合考虑家庭人口数、学历、职称技能等因素确定配租面积标准:

  (一)单身居民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三十五平方米为主;

  (二)二人家庭或者申请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之一的,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五十平方米为主;

  (三)三人以上家庭或者申请人具有博士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高级技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之一的,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七十平方米为主。

  建筑面积七十平方米以上的房源,可以根据情况面向四人以上家庭、具有正高级职称或被认定为特级技师的申请人配租。

  区住房建设局可以结合申请人和项目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每批次配租面积标准,在配租通告中载明。实际配租面积超出通告载明的配租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企事业单位可以安排多名单身职工入住一套住房,但入住职工的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十五平方米且不超过三十五平方米。

  6.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三)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四)申请人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住房建设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设定其他申请条件,具体申请条件在配租通告中载明。

  7.深圳市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是什么?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迁户: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二、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六、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能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七、按照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测评达到100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深圳户籍不受以上各年龄限制。

  8.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方式有哪些?

  答: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批次受理、批次配租的方式,面向个人配租或者面向单位定向配租。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摇号、综合评分等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线上或者线下选房。具体方式在配租通告中载明。

  9.个人如何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答:个人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按照住房建设部门发布的配租通告,登录住房信息平台→在线提交认租申请→抽签、摇号→住房建设部门审核并公示合格名单→确定选房名单和选房顺序→选房→签订租赁合同。

  10.企事业单位怎么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答:申请人所在单位必须为光明区企事业单位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库(https://bzfsb.szgm.gov.cn:2443/phrmClient)的在库企事业单位,在库才有资格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环节如下所示:

  单位入库:企事业单位提交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纳入住房需求库。

  房源发布:区住房建设局根据房源情况,在光明区政府在线政府网站发布配租通告。

  集中认租:在库企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系统为本单位员工提交认租申请。

  审核配租:区住房建设局审核认租材料,组织配租并公示结果。

  签约入住:由区住房建设局或产权单位组织承租单位进行选房、签约、办理入住。

  11.企事业单位怎么申请进入光明区企事业单位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库呢?

  答:符合条件的光明区企事业单位可以在光明区企事业单位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库(https://bzfsb.szgm.gov.cn:2443/phrmClient)注册账号、选择正确行业类别、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入库。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确定房屋配额、公示无异议后成功入库。待区住房建设局推出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后,即可在系统内认租房源。

  12.企事业单位入库条件有哪些?

  答:区住房建设局已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制定15类行业的配租评分标准,分别为工业类、科技科研类、商贸服务类、文体旅游类、金融类、医疗卫生类、学校及幼儿园类、人力资源服务及其他类、法律服务类、建筑类、新引进企事业单位类、托育机构类、市监服务类、软信行业类、社会工作服务类,对应类别的企事业单位入库条件请咨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电话如下(本次公示所列咨询电话后续如有调整,请以最新发布的配租通告内容为准):

主管部门

咨询电话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0755-29102063(政策咨询)

0755-23696012(资格审核、租后等)

0755- 23416148(施工类企业)

0755- 23242735(工程服务类企业)

0755-88212740(燃气服务类)

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0755-88210447(工业类企业)

0755-88211311(国高企业)

光明区商务局

0755-88211643(商贸服务类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餐饮业)

0755-88211872(商贸服务类企业-批零)

0755-88215943(新引进企业)

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0755-88210476(规上科技服务业企业、合成生物企业)

0755-21380939(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0755-23245713(脑科学与类脑智能企业)

0755-88210472(入驻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的科技企业)

0755-88215843(生物医药企业、医疗器械企业)

0755-21383583(机构院所)

光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0755-88213429(文化类、体育类、旅游类企业、文化产业园区或体育产业园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非营利性组织)

光明区卫生健康局

0755-23416250(医疗卫生机构)

0755-88212149(托育机构)

光明区教育局

0755-88219572(公办学校类、驻区高校类)

0755-23416253(民办学校类)

0755-23199637(幼儿园类)

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0755-88214456(人力资源服务类)

光明区司法局

0755-23420783(法律服务类)

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

0755-29182279(金融类)

光明区委社会工作部

0755-88219741(社会工作服务类)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0755-88211081(市监服务类)

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0755-88210029(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类)

  13.企事业单位入库申报流程有哪些?

  答:光明区企事业单位入库常态化受理,常态化审核,定期公示。申请流程如下:

  注册申请:企事业单位需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系统账号,随后填报信息并上传附件材料提交申请。

  资格审核: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3-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评分、确定房屋配额。

  名单公示:审核通过的企事业单位名单将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成功入库: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正式纳入住房需求库。待有房源推出时,即可在线申请认租保障性租赁住房。

  14.入库申报需要提交哪些附件材料?

  答:根据行业类别的不同,需提交的附件材料略有区别,主要附件材料:光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申报表和住房需求表(系统内有模板)、营业执照、企事业单位信用报告、学历学位证书、社保缴纳记录等。

  15.成功入库后,想要变更企事业单位基本信息怎么办?

  答:已完成入库后,如需对企事业单位信息进行修改,可按以下路径操作:光明区企事业单位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库>单位入库申报>单位基本信息,修改保存即可,系统直接按照企事业单位提交信息完成变更。

  16.企事业单位人才增加,原来房屋配额不够用了怎么办?

  答:如需调整企事业单位的房屋配额,可按以下路径操作:光明区企事业单位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库>入库配额变更>新增变更申请,重新上传附件材料并提交给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配额。

  17.企事业单位职工入住定向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根据《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面向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职工符合个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条件:

  1.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3.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4.申请人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5.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职工与本单位或本单位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在光明区且控股比例≥51%)、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单位全职工作。

  住房建设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设定其他申请条件,具体申请条件在配租通告中载明。

  18.企事业单位员工可以和非本单位人员合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吗?

  答:不可以。根据《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可以安排本单位多名符合条件的单身职工入住一套住房,入住职工的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十五平方米且不超过三十五平方米。

  19.母公司的房源可以给子公司的员工入住吗?

  答:可以。企事业单位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面向与本单位或本单位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在光明区且控股比例≥51%)、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单位全职工作的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母子公司均已经纳入光明区企事业单位人才住房需求库的,只能分别面向本单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职工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

  20.公司迁出光明区还可以继续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吗?

  答:根据《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住房:(一)被依法宣告破产进入清算程序的;(二)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三)实际经营地址迁出光明区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1.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住多久?

  答: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承租人(企事业单位)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续租。

  22.个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人的配偶是否也需要满足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

  答:主申请人应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通告载明的申请条件,一般对配偶的户籍、人才条件无限制。

  23.已申请租住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只购买深圳居民医保的情况下(没有买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三年后是否符合续租条件?

  答:根据《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个人申请光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符合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等条件,只购买深圳居民医保符合社保条件。第二十三条,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合同期限届满后仍然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承租人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续租。住房保障部门将根据《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重新审查入住资格条件。

  24.光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队列里面第一队列要求社保缴纳3年以上,社保是在深圳市内缴纳的社保还是异地也可以进行计算?

  答:第一队列应符合申请人具有光明区户籍,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且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等条件。

  25.《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建筑面积七十平方米以上的房源,可以根据情况面向四人以上家庭、具有正高级职称或被认定为特级技师的申请人配租是指四人以上家庭同时申请人需要正高级职称或被认定特级技师人才吗?

  答:根据《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建筑面积七十平方米以上的房源,面向四人以上家庭或者具有正高级职称,或者被认定为特级技师的申请人配租,需满足其中一项。

  26.配偶和子女都不在深圳,可以先不填报配偶、子女的信息以个人名义申请单房,以后有更大面积住房需求的时候再填报信息去申请换房吗?

  答:不可以。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诚信申报制度。信息申报的单位和个人对申报信息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有关条件。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处置。

  27.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单房的,如果后续结婚生小孩,能否申请换更大的住房?

  答:个人申请并承租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因家庭人口数变化需要更换住房的,可以申请调换一次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根据配租通告进行申请,且需按通告流程重新摇号。完成住房调换的,应当重新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原承租住房。具体规则和申请方式以相关通知通告为准。入住定向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因家庭人口数变化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房源情况进行内部调换,如无房源可调换的,职工需退出原住房后,重新以个人名义或单位名义申请。

  28.以个人名义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如果后续结婚对象也以个人名义承租了保障性租赁住房,两套保障房如何处理?

  答:依据《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个人承租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月以内腾退住房:(一)因购买、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二)正在本市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三)其他应当腾退住房的情形。因婚姻变化导致家庭承租两套保障性住房的,应及时办理其中一套的腾退手续。

  29.以个人名义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如果后续结婚对象已购买商品房,必须要退掉保障性租赁住房吗?

  答:依据《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个人承租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月以内腾退住房:(一)因购买、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二)正在本市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三)其他应当腾退住房的情形。因婚姻变化导致家庭拥有自有住房的,应及时办理腾退手续。上述自有住房仅限深圳市范围内房产,购买外地住房无需腾退。

  30.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购买了商品房,买房后多久需要退房?

  答:(一)个人承租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因购买、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月以内腾退住房;承租人可以向光明区住房建设局申请延期腾退住房,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六个月。其中,前四个月的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后十二个月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二)企事业单位安排职工入住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入住职工因购买、接受赠与、继承、婚姻状况变化等原因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月以内要求入住职工腾退住房;职工可以向光明区住房建设局申请延期腾退住房,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四个月,腾退期间的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

  (三)承租人逾期未腾退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逾期腾退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31.个人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中途退租后还可以再次申请吗?

  答:根据《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32.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借给亲戚朋友住吗?

  答:不可以。根据《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承租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得擅自转租、互换、出借保障性租赁住房。

  33.个人准备创业,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用作注册地吗?

  答:不可以。根据《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个人承租光明区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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