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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常见政策问答

日期:2026年 07月 31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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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共租赁住房定义?

  答: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出租的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三十确定,2023年8月1日之前入库且未申请收入财产审核的轮候家庭按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执行,面向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配租的,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三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场参考租金价格由法定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并根据市场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单套住房的具体租金和销售价格的确定,还考虑楼层、朝向等因素修正确定。具体租金价格在发布的通告中注明,以租赁合同明确的租金单价为准。

  3.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标准?

  答: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单身居民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三十五平方米为主;

  (二)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五十平方米为主;

  (三)三人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以不超过六十平方米为主。

  建筑面积超过七十平方米的房源,优先面向五人以上家庭配租,根据供需情况也可以面向四人家庭配租。

  (家庭人口数按照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申请人配偶不具有本市户籍且不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不享受配租面积,但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或者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除外。经认定的失独家庭,按照其失独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配租建筑面积。)

  4.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方式?

  答: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日常轮候(个人或家庭)和定向配租(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方式分配。

  5.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

  答:申请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轮候申请。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申请人为年满十八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申请,申请人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本市户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但现役军人或者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三)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三年以上,属于特殊家庭或者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至少有一个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不受社会保险累计缴纳时间的限制;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均符合本市规定的限额标准;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设定其他申请条件,具体申请条件在配租通告中载明。

  6.怎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

  答: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住房保障个人服务窗口(网址http://zjj.sz.gov.cn/ztfw/zfbz/?from=index),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模块,按照要求填写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区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含申请表、收入财产核对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婚姻状况和特殊家庭证明等),并签署诚信申报声明;

  (二)区主管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

  (三)区主管部门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信息推送至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对和认定,向区主管部门出具核对报告,报告应当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和财产的组成和具体金额;

  (四)区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通过政府网站或者信息平台公示相关信息,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审核不合格的,驳回申请并书面告知原因;

  (五)公示期内,申请人可以就审核结果向区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由区主管部门处理,其中对收入财产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由市民政部门处理。异议成立的,重新公示审核结果。

  7.现行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标准?

  答:根据《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收入财产限额的通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中,人均可支配收入54,000元/年以下,3人及以下家庭(含单身居民)财产限额66万元(含)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财产限额87万元(含)以下。

  8.收入、财产包括哪些?

  答: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第六条,可支配收入是指核对对象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二)经营净收入;(三)财产净收入;(四)转移净收入;(五)其他应当计入可支配收入的项目;规定期限为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个自然年度。以下项目不计入可支配收入:国家规定的优待金、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补助、护理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

  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第九条,家庭财产范围为核对对象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实物财产和货币财产,包括房屋(含深圳市外房屋)、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财产等。财产的价值按照以下规则认定:(一)本市房屋价值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价格计算,市外房屋价值按照不动产权登记或者其他权属登记的价格计算;(二)车辆的价值参照有关税法的折旧方式计算;(三)银行存款、理财产品、互联网金融资产按照账户余额计算;(四)股票类有价证券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的总和计算,基金类有价证券按照净值计算,商业保险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现金价值计算;(五)其他财产价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具体核查标准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深建规〔2023〕9号)执行。

  9.2023年8月1日前已入库的轮候家庭是否要审核收入财产?

  答:符合《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施行之日(2023年8月1日)前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在办法施行后认租或者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选择按照原政策或者《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相关规定执行。选择按照原政策执行的,认租和续租时不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租金按照原政策租金定价规则确定;选择按照《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相关规定执行的,续租时不再适用原政策。申请人可在深圳市住房保障服务首页(个人),点击首页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核对入口,进入收入财产核对填报列表页,发起收入财产核对。

  10.哪里可以看到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告和房源?

  答:登录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住房保障个人服务窗口(网址http://zjj.sz.gov.cn/ztfw/zfbz/?from=index),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认租申请模块。

  11.为什么有些批次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对象强制要求是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轮候家庭?

  答:《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施行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入册家庭须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该类家庭经审核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属于住房困难且收入困难家庭。目前,我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数量众多、轮候周期较长,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分配及保障要求,住房保障部门会分批次筹集房源,面向我区户籍住房困难且收入困难家庭进行供应分配,实现该类群体基本住房需求。

  12.只缴纳居民医保,是否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需满足《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条件,其中申请人需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三年以上,属于特殊家庭或者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至少有一个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不受社会保险累计缴纳时间的限制。按老政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原政策审核。

  13.社保停缴可以认租公共租赁住房吗?

  答:不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需满足《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关条件,其中申请人需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三年以上,属于特殊家庭或者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至少有一个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可不受社会保险累计缴纳时间的限制。但按老政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轮候人按原政策审核。

  14.未成年子女还没入深户,能否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

  答:可以。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提出轮候申请。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岁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办法中无对未成年子女户籍限制的相关规定。

  15.配租通告发布之后才把户口从其他区迁入光明区,能不能参加该批次的公共租赁住房认租?

  答:不可以。在光明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告要求的时间前已登记为光明区户籍的在册轮候家庭方可参与该批次认租;时点后迁入的,不纳入当次认租范围。请以当期配租通告载明的户籍认定时间为准,后续批次请留意光明区政府在线、区住建局发布的最新公告。

  16.户籍从其他区转入后的轮候排名是会按照户籍转入时间排还是别的其他方式排名?

  答: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册轮候人的轮候排序按照受理回执号的先后顺序确定,申请人户籍在市内跨区迁移后,在户籍迁入区的轮候排序继续按照全市的轮候排序确定。

  17.承租期间,家庭人口数增加的可否申请置换更大面积的住房?

  答:可以。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承租期间,因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增加需要提高配租面积标准的,可以再次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

  18.申请到了光明区的公共租赁住房,若夫妻之间离婚了,对目前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有什么影响?若后续要进行续租,要如何操作?

  答: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在承租期间离异的,由符合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一方继续承租。离异双方均符合有关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中一方继续承租。

  19.承租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减少的怎么处理?

  答:承租期间,申请人家庭人口数减少不再符合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的,可以继续承租至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申请续租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根据情况调整相应面积标准的房源,或者对超出配租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20.在深圳有一套商住公寓,能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不可以。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满足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自有住房,是指已经取得权属证书或者实际拥有但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各类具有居住功能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商品住房。同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含深圳市内外各类房产)总额还应符合规定的限额标准。

  21.想申请光明区公共租赁住房,在深圳没有房子,但是在老家有房子,是否需要申报该房屋信息?

  答: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本市房屋价值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价格计算,市外房屋价值按照不动产权登记或者其他权属登记的价格计算。具体核对及认定事项可参考《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和单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认定实施细则》(深建规〔2023〕9号)。

  22.已按新政进入公共租赁住房轮候,认租时为什么还要再次提交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答:按照深圳市第 352 号令及我区配租规则,2023 年 8 月 1 日后新申请轮候、或曾发起经济核对的家庭,认租时须符合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标准,并提供有效期内的经济状况核对报告。未按要求提交或审核不通过的,将取消认租资格并退出轮候库。

  23.为什么选择审核收入财产核对不通过的,要退出轮候册?

  答: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在本办法施行后认租或者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选择按照原政策或者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选择按管理办法认租及提出收入财产核对的家庭,结合第十五条、第十一条有关款项,如不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轮候家庭,则需退出轮候册。

  24.目前正在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已经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如果申请保租房,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还能继续领取吗?

  答:不可以。根据《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受理 2023 年度光明区户籍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家庭通过租赁社会存量住房筹集房源的补租有关事项的通告》有关规定,补租期间,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如在本市享受其他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情形,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区住房建设局房屋事务中心主动申请停止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已领取公共租赁住房补租的,不得同时享受其他形式的住房保障。

  25.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购买了商品房,还能继续住公共租赁住房吗?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承租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购买、继承、接受赠与、婚姻状况变化等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的,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个月以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如仍有居住需求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腾退,腾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自有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十六个月。其中,前四个月的租金按照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收;后十二个月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26.个人准备创业,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用作注册地吗?

  答:不可以。根据《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承租期间,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

  27.特殊家庭包括哪些?

  答:特殊家庭包括:

  (一)属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或者经本市退役军人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

  (二)经本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残疾人(含一、二、三、四级残疾人)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

  (三)属因公殉职基层干部家属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

  (四)属消防救援人员或者烈士、因公牺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

  (五)属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年满十八周岁且可以进行社会安置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

  (六)经本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为六十周岁以上,或者申请人为六十周岁以上的单亲家庭、单身居民;

  (八)经国家、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区人民政府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

  (九)属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获得者、广东省道德模范或者深圳市文明市民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

  (十)经总工会认定为深圳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

  (十一)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为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申请家庭或者单身居民;

  (十二)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家庭。

  28.深圳公租房现在实行限额新政策,续租的时候超出限额,是否要求一定要退房?

  答:《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35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续租时其他条件符合,但家庭收入财产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的,应当主动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有居住需求不能腾退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总额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财产限额,但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计收;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超过上一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给予三年过渡期,租金按照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六十计收,过渡期满后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

  第五十条规定,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的公共租赁住房在册轮候人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在本办法施行后认租或者续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选择按照原政策或者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选择按照原政策执行的,认租和续租时不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租金按照原政策租金定价规定确定;选择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的,续租时不再适用原政策。

  29.特殊家庭有哪些优待政策?

  答:(一)申请轮候方面:属于特殊家庭或者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至少有一个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不受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三年以上)时间的条件限制。 

  (二)面积标准方面:申请人配偶不具有本市户籍且不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不享受配租面积,但申请人配偶为现役军人或者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除外。经认定的失独家庭,按照其失独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配租建筑面积。对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三)优先保障方面:经认定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的,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优先配租,或者通过住房租赁补贴应保尽保。特殊家庭、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进入选房入围名单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等条件下安排优先选房。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房源情况分批安排一定数量的房源面向在册轮候人中的烈士遗属、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和残疾人优先配租;具备条件的,区主管部门也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房源面向在册轮候人中的其他特殊家庭、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优先配租。

  (四)租金减免方面:

  1.面向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百分之三确定。

  2.有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情形的,可以申请减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百分之五十:

  (1)申请人或者申请人配偶经本市卫生健康部门认定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的;

  (2)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残疾人的;

  (3)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为五至十级残疾军人的;

  (4)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认定为因公殉职的基层干部家属,或者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配偶的;

  (5)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6)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全额免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1)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为特困人员的;

  (2)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为烈士遗属或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

  (3)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家庭且经本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至二级残疾人的;

  (4)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遭受重大疾病、意外伤害,并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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