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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建字〔2020〕137号)发布后,通过赠与形式转让商品住房的,受赠人是否需要购房资格?

日期:2020年 08月 28日    信息来源: 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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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赠与形式转让商品住房的,受赠人应当符合《通知》规定的购房资格。如在2020年7月15日(不含7月15日)之前完成公证或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可按原政策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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