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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有物业进行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应如何处理?

日期:2021年 12月 29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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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业主共有物业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依法由业主共同决定使用,可以用于补充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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