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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年 08月 03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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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因而,办理收养登记前可以签订收养协议,但不是必须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