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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年 11月 19日 信息来源: 光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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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但并未对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