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规范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根据新区领导的指示,我大队依据《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区的实际情况,对《光明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审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公示10个工作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意见:信函方式寄至: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大街395号规划土地监察大队法制科,邮编,518107;邮箱:gmxqghtdjcdd@szgm.gov.cn;联系电话:0755-23416021。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
2017年2月13日
光明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审批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规范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行为和办事程序,根据《深圳市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含拆危建新),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应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以旧村改造与土地整备相结合、严格把关、依法建设”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条 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必须符合新区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和消防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新区成立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审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新区领导小组”),组长由新区分管查违领导担任,成员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规划国土、城市建设、土地整备、公安等职能部门及各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新区领导小组负责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申报项目进行审批,协调研究解决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新区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审批制度。联席会议由组长主持,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
新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办公室主任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办理审批相关事宜,指导、监督、检查各办事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办事处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受理辖区内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的申请,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以及对批准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行为进行监管。
第三章 资格条件与建设标准
第六条 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原村民具备申报资格。
原村民是指截止2003年10月29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并参加本村劳动分红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一栋原则中的一户,是指原村民的户籍单位,凡于2004年3月31日前,在公安部门已登记在册分户且已登记结婚的原村民家庭、已登记结婚但未到公安部门办理分户手续的原村民家庭。于2004年3月31日前已离异或年龄已满30周岁的单身原村民,均可认定为一户。
第七条 符合一户一栋原则的新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办理报建手续:
(一)符合新区城市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二)原农村宅基地未被转让。
(三)原村民未在原集体经济组织集中安排统建。
(四)建设用地未列入市政府相关部门已公告的城市更新(旧村)改造计划、未在土地整备计划范围内。
(五)建设用地在已分配且属于一户一栋的原农村宅基地。
(六)建设用地在建成区内零星地块。
(七)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新村建成区零星危房。
第八条 办事处统计上报的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报建或补办报建手续:
(一)家庭符合“一户一栋”条件,但已自行拆除,现状为空地,且无法提供具备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的危房检测报告的;
(二)家庭符合“一户一栋”条件,但已拆除重建,现状为被控停的地基或框架(建筑面积小于480平方米),且无法提供具备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的危房检测报告的;
(三)家庭名下登记有小面积老旧祖屋及一栋私宅,但该私宅已拆除,无法提供具备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的危房检测报告的。
第九条 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的建设标准应严格控制,基底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480平方米。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新区原村民申请建设非商品住宅,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光明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房申请书》;
(二)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校验原件);
(三)辖区公安机关和社区工作站出具的原村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书;
(四)提供社区允许建设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的宅基地证明和用地位置图(需具备资质的测量机构测量住宅用地(宅基地)坐标并制图);
(五)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需要重建的非商品住宅,须提交具备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的危房检测报告;
(六)经有资质的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施工图,施工合同或施工协议书,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七)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所在股份合作公司收到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申请后,需对申请人资格(包括是否属于该股份公司原村民,是否符合“一户一栋”原则)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人资格符合的,签署同意申报的审核意见后上报社区工作站。
第十二条 社区工作站收到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申请后,需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并在本办事处、社区、股份公司公告栏内公示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办事处领导小组;公示异议成立的,签署不同意申报的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办事处领导小组受理辖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建设用地是否属建成区内零星地块、原农村宅基地是否转让等事项,对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办事处领导小组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房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送交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申请材料后再行审核;对不符合申请资格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办事处建设部门在新区城市建设部门指导下,审核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施工技术条件。
第十四条 新区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别审核以下内容:
(一)公安部门主要审核:原村民的身份资格和原村民户籍单位。
(二)新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主要审核:申请人户籍单位内是否拥有除申报用地外的其他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登记。
(三)新区规划国土部门主要审核: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要求;是否占用国有土地;是否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走廊和压占地下管道线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是否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是否占用基本农田保护用地;是否位于危险边坡影响范围;用地功能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涉及未建房户非农居住用地的,做好非农建设用地指标核销工作。
(四)新区土地整备部门主要审核:建设用地是否列入土地整备计划范围内;
(五) 新区城市建设部门主要审核:建设用地是否列入市政府相关部门已公告的城市更新(旧城改造)计划;指导办事处建设部门审核施工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或施工技术条件。
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房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出具相关证明或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社区工作站、办事处领导小组、公安、规划国土、土地整备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在光明新区政府网或相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新区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公示异议成立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经新区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由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并核发《深圳市光明新区原村民非商品住宅施工通知书》。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开工,必须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施工通知书》或其他有关批准证件的标牌。
新区领导小组审批不通过的,由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出具不予同意申请建设非商品住宅的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向所在社区工作站交纳两万元工资支付保障金,并由业主承诺担保相关责任。完工后,由所在办事处建设部门对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在施工现场公示7日,确无拖欠工人工资情况的,由办事处建设部门书面告知社区工作站退回工资保障金。
第十八条 施工结束后,原村民向新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住宅经验收合格签署意见或依法备案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新区纪检监察部门对参与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审批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办事处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受理相关投诉。
第二十条 办事处守土有责,加强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的监管,同时要加强巡查,保持高压查违态势,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对未取得施工通知书擅自进行建设的,严格依法查处,社区要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办事处建设部门负责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的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管,开工前要认真验桩验线,对设计方案认真进行技术交底,对建筑质量以及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
办事处建设部门应当对新建建筑的外形、色彩、外墙材质等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以保证原村民新建住宅的整齐。若发现在建建筑物的建设样式和外观装饰不符合规定,应立即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立即整改。
第二十二条 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要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的平面位置、基底面积、建筑面积等内容进行施工监管。发现超面积建设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
办事处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建立专门档案,详细登记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地理坐标、建筑层数等参数。
第二十三条 办事处安监部门负责对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的施工安全进行全面监管,及时发现和整治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 办事处建设部门、规划土地监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原村民非商品住宅的监管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原村民提供虚假材料或利用隐瞒、欺骗手段骗取原村民非商品住宅建设审批的,由新区领导小组撤销批准文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新区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办事处及各职能部门根据需要制定符合新区实际的办事指引或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深光管〔2013〕31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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