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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 利用救灾之名贪腐的五个案例
日期: 2016年 07月 15日    信息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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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 | 利用救灾之名贪腐的五个案例

  连日来,受强降雨影响,湖北举水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武汉、新洲、凤凰等多地溃口。消防官兵奋战在一线,此刻,我们感受到众志成城的力量。天灾当前,除了做好救灾抗灾的任务,更要揪出利用职务之便损害群众利益的害群之马。下面我们总结了五个关于救灾贪污的案例以作警示。

  1、2015年6月29日,湘西州纪委决定对欧天国的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7月1日对其采取“两规”措施。经查,2007至2014年期间,欧天国利用自己担任州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职务便利,在采购救灾、救济物资中,采取虚构合同、虚报价格等形式,多次套取救灾、救济专项资金据为己有,数额巨大。2015年8月,州纪委将欧天国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建议按程序免除欧天国的州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等职务。目前,欧天国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免职事项正按程序办理中。

  2、吴育辉,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益民村委会原主任;吴秀梅,益民村委会原妇女主任兼出纳员;朱文琼,益民村委会原会计。3人在协助政府发放救灾款项过程中,巧立名目,相互勾结骗取救灾款项4.5363万元人民币。万宁市检察院于去年8月8日对吴育辉等3人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万宁市法院于今年3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吴育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吴秀梅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朱文琼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执行1年。

  3、2011年6月13日,西斗铺镇遭受了特大洪水冰雹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数以亿计。在各项救灾款物到位、需要拨付给受灾村民时,作为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审核上报灾情的一线人员,张某、刘某、梁某等3人却萌生了发“灾难财”的想法。办案检察官介绍,在申报受灾牲畜的过程中,张某、刘某、梁某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加大受灾农户的损失数量,同时利用伪造受灾花名表、伪造救灾开支费用等手段,向西斗铺镇政府申请救灾补贴款,从中套取救灾款10.5万元并私分。固阳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目前已对3名嫌疑人依法立案调查。

  4、湖南张家界市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委员,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以及村妇联主任的郭某、杜某、周某、路某和刘某五人,利用职务便利,不仅私自将镇政府下发的“7·21”救灾款21000元据为己有,还采取收入不入账,三次将村集体财产7万余元侵吞。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法院一审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该五人2年半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缓刑。

  5、 2013年7月间,因“西马仑”热带风暴的袭击,龙海市某村庄出现房屋受淹倒塌、家具电器浸水等情况,受灾情况较为严重。为此,政府部门专门拨付专项专款,发放救灾补助款。而该村报账员朱某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却利用协助政府向受灾农户发放“西马仑”热带风暴救灾款之职便,采用多报、虚报冒领等手段非法占有救灾款12500元,用于其个人生活费用。鉴于案发后,朱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还全部赃款,龙海市人民法院给予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不适用缓刑。

  贪污救灾款,应当按照贪污数额及犯罪情节定罪量刑。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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