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纪委监委
切记!党员干部这些违规借贷行为会涉嫌犯罪
日期: 2020年 06月 15日    信息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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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张某,中共党员,某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管理处处长。张某多次在土地出让、协调土地权属纠纷等方面为S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帮助。2016年5月,张某主动提出自己有一些储蓄,愿意为S公司提供贷款。S公司迫于张某的身份和地位,并希望日后在房地产开发用地上继续得到其关照,于是同意张某提议。其后,张某借款100万给S公司,S公司每年给予张某较高的回报率。

  【解读】

  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并不违反党规党纪。但是当前一些党政领导干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的违规借贷资金巨大,有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被借贷人谋利,有的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搞行贿受贿。现实中,必须严格区分有关行为性质,严厉惩治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案例中,张某与S公司之间无正当的借贷事由,又无真实、合理的借款意愿。张某利用自身的职权和地位优势向S公司出借资金,而S公司在实际不需要借款的情况下,迫于张某的身份和地位,考虑到曾经得到过并希望将来能够继续得到张某的关照而同意高息借款,这种借贷关系建立在权钱交易的基础之上。这种借贷行为只是张某索取贿赂的一种掩盖手段和形式,张某的行为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所得利息应认定为受贿金额。

  【纪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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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载时间: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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