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王,某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小王哥哥以小王名义与4名朋友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一家公司,小王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但名义上担任着该公司监事,且股份占比1/3。后来在单位组织学习防止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有关文件时意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涉嫌违规违纪,遂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问题,由于其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审查,得到从宽处理。
【解读】
小王的问题是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其中包括“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6种具体违纪情形。
这里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营利活动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定针对的主体,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干部,也包括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干部。需要注意的是,2020年7月1日实施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明确规定,公职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应视情况给予政务处分。此项禁止性规定适用于全体公职人员。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有职务,手中就或多或少的存在着权力,在经商的时候就可能会把权力私有化,作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工具。比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中就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员利用手中的执法权,强迫监管企业到其开的餐馆中消费,还设置不同消费金额的ABC套餐,用尽花样以使个人获利最大化。这直观反映了禁止违规经商行为的重要原因是防止权力被滥用,从而演变为谋私的工具。因此,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应从深层次认识到身份所肩负的职责,谨记初心和职责使命,绝不能为了一己私利,利用职务或者职权的影响力做“既当官,又发财”的美梦。
另外,小王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坦白认错的行为属于可以从宽处理的情形。《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充分吸收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精神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具体相关规定内容,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六种情形。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犯有错误是否迷途知返,对待组织审查调查的态度,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问责时重要考量的因素。
【纪法小贴士】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十一条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