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中共党员,某机关单位领导干部。因工作较忙,且对其子一贯溺爱,疏于管教,放任纵容,其子逐渐染上一些恶习,并多次利用李某的职务影响力,向辖区多名私营企业主索要钱款共计数十万余元,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经查,李某对其子多次敛财的情况不知情,也未为所涉企业谋取过利益,李某最终因违反生活纪律、不重视家风建设受到党纪处分。
【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在管好自己的同时,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是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反生活纪律”部分新增的违纪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忽视家风建设,失管失教,导致其子染上恶习,甚至利用李某的职务影响力敛财,在当地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这已不仅仅属于家庭内部事务,更是直接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虽然李某对其子在外敛财的行为不知情,但此种过失恰恰是不重视家风建设的典型表现形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从警告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020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了家风条款,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强调树立优良家风,宣示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强力倡导,强化家庭和家庭成员的责任感,推进家庭弘扬优良家风的知行合一。民法典从法律层面规定了每一位社会成员应当重视家风建设,以德齐家,对整个家庭建设做出了道德指引。
结合本案来看,党员干部身为公民一份子,自当模范遵守《民法典》。而且由于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还应当对自身提出更高的要求,自觉承担更多的责任,因为家风问题不仅仅是党员干部私人问题,不仅关系自己的家庭,还关系党风政风。正如李某因不重视家风建设,最终受到党纪的处分。实践也反复证明,不重视家风建设的党员干部,大多难以做到独善其身,很多人被击中“亲情不可违”软肋,最终走上违纪违法甚至犯罪道路。鉴于此,将不重视家风建设行为“入纪入法”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纪法小贴士】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