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对优质港澳科技企业和人才的集聚效应,提升基地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基地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光明区实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20年10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以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建设为抓手,加强与港澳创新资源协同配合。
随着国务院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市委主要领导明确指示要大力推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和光明科学城协同发展,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创新联合体。
在此背景下,光明区抢抓政策机遇,进一步扩大基地规模和质量,拟承接香港高校及重点企业转移转化项目,打造“一园一城”科技创新合作联动“样板园区”。为规范基地管理,吸引更多优质港澳企业及项目入驻基地,打造好光明区首家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打响光明区深港澳科技合作品牌,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充分发挥光明区深港澳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对优质港澳科技企业和人才的集聚效应,提升基地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基地健康有序发展。
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文件精神,坚持以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建设为抓手,强化深港澳科技创新合作,打造“一园一城”协同发展“样板园区”。
三、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分为七个章节,共二十七条。具体如下:
章节 | 主题 | 主要内容 |
第一章 | 总则 | 1.起草背景。 |
2.基地建设模式:“政府主导、政企合作”。 |
第二章 | 基地建设 | 3.基地组织架构:基地由光明区科技创新局(以下简称“区科创局”)负责建设,由光明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科创中心”)负责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下称“基地运营机构”)开展运营。 |
4.区科创局作为基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的主要职责。 |
5.区科创中心作为基地管理指导部门承担的主要职责。 |
6.基地运营机构作为基地日常运营管理单位承担的主要职责。 |
7.基地运营机构遴选条件。 |
第三章 | 基地运营机构考核 | 8.基地运营机构考核要求:基地运营机构每年底向区科创中心书面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区科创中心每年对基地运营机构进行一次考核。 |
9.考核结果等次: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与不合格五个等次。 |
10.考核结果的适用情况:区科创中心依据考核结果,每年予以基地运营机构一定的运营费用,所需资金从区科创中心部门预算中列支。 |
第四章 | 企业(项目)入驻 | 11.基地重点支持产业方向:入驻企业(项目)应契合深圳市及光明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
12.入驻条件:入驻基地可以企业或项目的名义申请,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入驻: 一是法定代表人拥有港澳居民身份证,且持股比例(含技术入股)不低于30%; 二是核心成员(含技术、研发、财务等负责人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拥有港澳居民身份证,且个人持股比例(含技术入股)不低于10%; 三是港澳青年(指在港澳工作时间超过1年的港澳居民或港澳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在读或毕业生)人数占比不低于25%、股权总占比不低于20%,且团队平均年龄不超过45岁; 四是其他特别优秀的港澳项目。 |
13.入驻程序:具体包括入驻申请、资格初审、资格复审、专家评审、入驻审议、签订协议、企业(项目)入驻。 |
14.场地配置:区科创局结合基地空间现状对入驻企业(项目)用房面积进行审议,提出场地配置意见,并予以在孵企业最高1000平方米、最长3年租金补贴,具体以相关操作规程为准,所需资金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
15.场地变更:在孵企业根据运营情况需变更办公场地的,向区科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如涉及补贴面积变化的,由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不涉及补贴面积变化的,由区科创局主要领导审批。 |
16.企业管理: 一是在孵企业主要研发及办公场地须在基地内; 二是在孵企业存在工商变更情形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基地运营机构书面报备; 三是获批场地需得到有效利用,不得闲置。 |
第五章 | 企业考核 | 17.入驻企业考核要求:区科创中心在免租期内对在孵企业开展考核,考核时间及具体要求以相关操作规程为准。 |
18.考核结果等次: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 |
19.考核结果的适用情况:区科创中心依据考核结果,予以在孵企业启动资助,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资助,具体以相关操作规程为准,所需资金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
第六章 | 企业退出 | 20.免租期满退出:免租期满,在孵企业须按孵化、入驻协议要求退出基地,并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
21.主动申请退出:免租期内,因在孵企业自身原因需退出基地的,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区科创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区科创中心受理,经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
22.其他退出:对不再符合基地入驻条件以及严重违反孵化或入驻协议的企业,基地运营机构或基地共建方可提出终止协议申请,由区科创中心受理,经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
第七章 | 附则 | 23.解释部门: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
24.2023年12月4日至本办法生效前发生的入驻、管理、考核与退出等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后开展的入驻、管理、考核与退出等程序,按本办法执行。 |
25.对光明区发展有重要影响或特别优秀的项目,其入驻、管理、考核与退出等程序,可以区科创局局长办公会“一事一议”方式开展。涉及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事宜,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
26.入驻基地的台湾企业(项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27.有效期限:自2024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四、解读部门与解读人
(一)解读部门: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
(二)解读人:钟斯雅;
(三)联系电话:88210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