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第四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期间发布5起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由光明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依法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查处黄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成功入选。
该案是光明区检察院深化行刑反向衔接、强化法律监督的成效体现。通过“刑事不诉+行政严罚”闭环监督,有效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向全社会传递“违法必究、过罚相当”的鲜明信号。
典型案例原文: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查处黄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黄某系权利人前员工。在职期间,其将负责的某医疗产品项目资料拷贝至个人电脑。离职后,黄某在朋友圈发布寻求合作开发医疗产品的信息。上海某公司与其联系并面谈,期间黄某向该公司展示上述项目资料,但双方未达成合作。经鉴定,该项目资料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权利人已建立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采取保密措施,且为该技术投入开发成本并用于产品生产,具有商业价值。黄某的行为违反保密协议,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
法律适用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与权利人达成和解,无违法所得,依据该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对当事人处2万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本案系离职员工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黄某入职时签订保密协议,应知涉案信息属商业秘密,离职后仍私自保存并向他人展示、寻求合作,虽未达成合作,但储存及披露行为本身已构成侵权。
本案警示:保密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终止而消灭,离职并非保密责任的终点,任何未经许可的储存、披露行为均属违法。
下一步,光明区检察院将持续深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行刑反向衔接机制,以更优检察履职服务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光明科学城创新发展贡献坚实的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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