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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光明新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5年 07月 24日    信息来源: 光明新区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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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明、光明办事处,新区各局(办、委、大队)、各中心,市驻新区各单位:

  现将《光明新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7月20日

  (联系人:张琛,联系电话:88211765)

  光明新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光明新区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新区社会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意见》(深府〔2013〕54号)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的实施意见》(深光管〔2014〕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下简称日间照料中心),是指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社区养老设施。

  第三条  日间照料中心主要服务对象及要求:

  (一)原则上为光明新区户籍和常住60岁以上老人、16岁以上的残疾人提供服务,优先保障户籍低保老人和残疾人,孤寡、 失独、“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三属五老”(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老游击队员、老壁垒员、老通信员、老党员、老复员军人)等群体的服务需求。

  (二)日常起居生活需要别人照顾,但仍可使用助行器步行或使用轮椅;

  (三)没有急性疾病或传染病;

  (四)没有精神病症状;

  (五)不用长期卧床;

  (六)日间乏人照顾;

  (七)适合群体生活。

  第四条  日间照料中心统一使用“深圳市光明新区××办事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名称与标识。

  第五条  公办日间照料中心的设立、撤销,社会力量兴办的公益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的设立,均应经社会建设局批准。

  第二章  设置标准与规范

  第六条  办事处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获得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场地:

  (一)办事处现有物业,注重整合社康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和星光老年人之家等现有设施;

  (二)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无偿提供给政府的社区服务用房,或商品房项目中预留用于社区服务的公共设施;

  (三)社会力量无偿提供的物业;

  (四)特殊情况下,可购置、租赁或置换其他物业。

  第七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0〕193号)有关要求进行选址、建设,因条件限制确实无法满足的,可适当进行调整。

  第八条  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应满足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安全卫生、运行经济。

  第九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建设应坚持就近便利、小型多样、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原则,充分利用其他社区公共服务和福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十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设置应依据办事处辖区老年人数量及分布情况,选择交通较为便利的居民社区场所。

  第三章  功能设置和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配备生活服务、保健康复、娱乐、安防、无障碍等相关设施设备以及符合公共场所要求的安全、卫生、消防环境,有条件的日间照料中心要争取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建立医疗服务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日间照料中心须提供六项服务项目:

  (一)日托生活照料。对日间家里无人照料的半失能老人、成年残疾人,提供日托看护、休息服务。

  (二)配餐、就餐等膳食服务。

  (三)健康护理、复康运动。

  (四)社工服务,提供个人及家属的心理咨询与辅导。

  (五)康乐及社交活动,根据参加者个体情况组织适当的多元化活动。

  (六)交通服务,为有需要者提供接送及就医、购物等活动。

  除上述必备服务项目外,中心可以依据需求调查,拓展其他符合社区实际需要、有特色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

  第四章  运营和管理

  第十三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运营和管理应坚持因地制宜、以老人为本、公益性、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十四条  办事处负责落实日间照料中心的选址、建设及运营机构的招标、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运营机构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考核。社会建设局负责日间照料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公建民营的日间照料中心,办事处应在确保公共资产安全和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对运营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进行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及要求:为保证日间照料中心正常运作,运营机构可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开展有偿服务,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可按照保本但低于同类服务普遍收费水平的价格,提供低偿服务,并接受深圳市居家养老消费券消费;需要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参照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养老福利机构托养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并予以公示,确因物价等原因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应以听证的形式充分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并报所在办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  运营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实行规范化、专业化管理。

  第十八条  日间照料中心运营时间每周不得少于5天,每天运营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运营时间以白天为主。

  第十九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人员工资、水电费和设备维护等运营费用由运营机构承担。

  运营机构服务期间,符合《深圳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资助试行办法》规定的,可申请民办福利机构资格,在取得民办福利机构资格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资助。

  运营机构可以接受社会捐赠。捐赠的财产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捐赠者的意愿,用于日间照料中心的公益项目。

  第二十条  日间照料中心应与服务对象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运营机构应按床位数为服务对象购买保额不低于10万元/人的综合责任险。运营机构可在每年年底向办事处申请资助,办事处按照购买保险的实际金额予以资助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五章  人员配备

  第二十一条  运营机构应具有符合日间照料中心要求的专业服务和管理人员队伍,配备专职养老护理员、护士、心理咨询师、专业医生、营养师等专业服务人员。运营机构应根据日间照料中心的服务对象规模配备专业服务人员,并至少有两名以上的养老护理员或护士,一名以上社工,相关人员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日间照料中心的工作人员由运营机构负责聘请与管理。

  第六章  经费保障与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参照《深圳市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示范点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有关标准,对建筑面积在300-600(不含600)平方米、600-1000(不含 1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或以上的日间照料中心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建设资助,建设资助经费用于场地租赁、装修改造、设备购置等。新区财政建设资助资金与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总额不超过其建设投资总额,不足部分由所在办事处承担。

  若日间照料中心场地是由购置、租赁获得,由办事处向发展和财政局申报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申请场地购置或租赁经费和物业管理费,并纳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四条 日间照料中心项目设立第一年为试运营期,试运营期将视场地面积、功能设置等情况给予运营机构30-50万元的差别化运营启动经费资助。设立第二年起为日间照料中心规范运营期,按年实行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助。运营机构年初提交运营方案,办事处与运营机构签订购买服务合同,由社会建设局预付10-20万元资助经费。运营一年期满后,由办事处按照服务项目、服务人数、满意度测评结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由社会建设局分别给予获得优良、合格的运营机构20万元、10万元奖励。考核不合格的运营机构不予以资助,预付经费也不再追回。符合《深圳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申请条件的日间照料中心,可按规定向市福彩公益金申请资助。

  运营机构的运营期(含建设期)原则上为三年,对运营机构的评估期中和期满前各一次。评估结果按照等级划分,一般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基本合格的,限期半年内整改;不合格的,可依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并报发展和财政局,由发展和财政局视情节轻重,依法对运营机构做出3年内不得参与新区日间照料中心运营项目竞标的处罚。因运营机构责任造成重大事故或恶劣影响的,可依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建民营的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及运营的资助经费列入新区、办事处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新区范围内投资兴办日间照料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公建民营日间照料中心标准给予经费资助。

  第二十七条  办事处和运营单位要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局审计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社会建设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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